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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文明办,民政厅,卫生厅,统计局,人口计生委,关工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目标,进一步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全面提高家长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共同制定并实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

家庭教育是是未成年人成长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十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得到全面实施,家庭教育的宣传覆盖面不断扩大,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指导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工作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工作指导体系和网络日趋完善,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妇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开放式工作格局,广大家长家庭教育观念日益更新,科学教子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巩固“十五”期间家庭教育工作成果,开创“十一五”家庭教育工作新局面,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十一五”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围绕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相关目标,以满足儿童和家长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创新和发展家庭教育。

“十一五”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继续扩大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广大家长的整体素质和教育子女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推进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建设,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指导者专业化水平;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大力创办乡村、社区等各类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具体目标

1、广泛宣传普及家庭教育及科学育儿知识,使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2、大力发展多元化、多类型、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家长学校,规范对家长学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广播、电视、网络等家长学校。

3、积极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基础较好的城市70%的社区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备条件的农村50%的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4、重视和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5年内建立5000所全国和省级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

5、加强家庭教育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一批有分量的调研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6、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确立家庭教育研究课题,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对现有家庭教育研究机构及社团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市)、县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

7、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者能力培训。5年内对万名县级以上家庭教育指导者进行培训。

8、推进家长学校学习材料建设,编写全国家长学校学习材料指导纲要,各地可因地制宜编写适合本地实际的家长学校学习材料。

9、示范带动,推广家庭教育工作经验。5年内创建100个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1000个全国示范家庭教育指导中心,10000个全国示范家长学校。

10、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妇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家庭教育工作机构或领导机构,把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家庭教育的牵头工作。

2、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工作的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中的基础作用。

3、各省区市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和评估办法,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

1、各地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家庭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各自责任。要有专人负责家庭教育工作。要强化协调推动机制,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家庭教育工作合力。

2、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基金,用于开展培训、组织研究、建设阵地、表彰先进等项工作。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发资金来源,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三)深化理论研究

1、制定发布《全国家庭教育“十一五”课题研究指南》,对家庭教育的历史渊源、发展规律和现实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设立一批研究课题,加大对全国重点课题的支持力度。及时开展课题研究成果的交流、研讨和评奖。

2、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办好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刊物、家庭教育指导报刊和栏目。注重发挥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的作用,探索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实际应用的方法与途径。

3、加强家庭教育基础理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师范院校、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基础理论研究。组织编写家长学校学习材料指导纲要,编写和推荐家庭教育培训资料。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编写家庭教育材料的指导和规范。

4、开展家庭教育国际交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国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国际支持与援助。

(四)完善服务体系

1、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鼓励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倡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办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提高办学质量。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与学生家庭的有效沟通与联系,帮助学生家长普遍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大力发展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全国和各省区市要积极推进建立具有研究、培训、服务、监测、评估等多功能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积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满足广大儿童和家长的需求。

3、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新模式。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创办各种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机构,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家庭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有成效的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

1、深化“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以面向基层、服务家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为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实践活动,精心打造双合格活动品牌,使之成为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有效载体,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指导和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营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并以多种方式推进《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实施。

3、加强宣传普及阵地建设。建立全国家庭教育媒体联谊会,促进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省级报纸、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开办家庭教育和卫生保健知识栏目,增加家庭教育咨询热线,以多种形式扩大家庭教育指导的覆盖面。

(六)抓好队伍建设

1、发展家庭教育指导队伍。着力建设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形成专兼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2、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全国和省、区、市层层组织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指导水平。

(七)加强监督管理

1、注重开展家庭教育调查研究,对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建设。

2、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规范对各级家长学校、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研究制定专、兼职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3、建立家庭教育宣传推广监测机制。以全国和省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为依托,形成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并采取措施实施有效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途径对家庭教育的误导。联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名的非法培训机构,规范整顿家庭教育报刊、图书市场和网络家长学校,促进家庭教育市场的有序发展。

(八)关注特殊群体

1、重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大力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向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及其监护人宣传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留守、流动儿童家长科学教养子女的技巧和能力。

2、关注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的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工作,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与服务。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切实从源头上解决这些特殊家庭子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监测评估

1、中央文明办、全国妇联与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本规划,并依据本规划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评估方案》。

2、成立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评估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各省区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由各省区市的家庭教育工作机构或领导机构负责检查评估。

3、各省区市根据《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和《评估方案》要求,组织好中期和终期的自查评估。在各省区市自查评估的基础上,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将对部分省区市的家庭教育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4、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发现典型,表彰先进。中期、终期召开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及表彰会,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不断深化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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